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