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每年11月8日为垃圾减量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垃圾减量日组织开展垃圾减量宣传教育,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减量体验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