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通知相关回收单位或者个人上门回收。

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其中,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