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