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擅自从事开挖、采集贝类等影响野生鸟类栖息的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