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从事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