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适宜的海域投资建设人工鱼礁和实施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人工鱼礁建设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技术规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礁区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