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建立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资源保护区等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从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水产资源或者海洋保护区破坏的活动,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擅自从事开挖、采集贝类等影响野生鸟类栖息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