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医院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全市依据常住人口数,每一百万至二百万人口规划一至二所市办综合医院。

区(市)县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一所县办综合医院。

县(市)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一所县办中医医院。

全市按照常住人口每千人不低于一点五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