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与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相关的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本区域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