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因承担免费和优惠乘车、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