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以3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