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乘客投诉。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交通经营者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于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