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应当与配套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主体工程不得验收、使用。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