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管理;非政府投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与投资者协商确定使用方式、收益方式和使用期限。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