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项目用海、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