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未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