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海洋功能区划已经明确的填海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围垦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