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批准海洋功能区划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洋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布。

经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