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名称等需要作出鉴定的,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