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由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出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