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