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市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