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献血者获得表彰奖励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受表彰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