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单位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