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助开展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制止、调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妇女组织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妇女权益保障的职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