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三)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理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