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侵害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二)溺、弃、残害女婴;(三)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四)使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或者非法限制妇女人身自由;(五)虐待或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六)其他侵害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