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八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