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保经济困难的单亲母亲、失独母亲、残疾妇女、失能和独居的老年妇女、农村留守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规划配建母婴室,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