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保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妇女卫生知识宣传教育,逐步扩大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筛查范围,定期组织城乡经济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保健检查,并按照规定对经济困难的重症患者给予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为妇女提供生理心理咨询服务,预防并及早发现、干预妇女精神心理疾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