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性禁忌劳动作业;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不得限制、剥夺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的平等权益。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