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者工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对妇女提高录用标准。
录用女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女职工提供与劳动(聘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权利的内容。
用人单位存在严重性别歧视或者侵害妇女劳动权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联合约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