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控告。接到投诉、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