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以及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由水文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