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