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水文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和水文监测环境及设施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基本水文测站和地下水的监测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