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水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