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条例/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当依法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