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七条已废止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学校的设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教育设施,以满足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要积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能受到义务教育。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各类学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5月1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