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入学。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