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不负责任贻误义务教育实施的领导者,应给予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5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