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教师应具有高尚品德,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禁止打骂、体罚学生。

学生应尊敬教师,遵守纪律,勤奋学习,爱护公共财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