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具体征收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5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