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杂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5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