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杂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

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