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