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