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动物保护协会、动物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相关活动;

(三)为开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活动提供资金或者技术支持;

(四)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有关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