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文化体育、老年人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